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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北加州南灣台灣同鄉會章程 (7/30/2011 修訂) |
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
本會定名為北加州南灣台灣同鄉會,會址設於4413 Fortran Court, San Jose,CA95134。本會為全美台灣同鄉會會員。
第二章 宗旨
- 促進台美同鄉之情誼。
- 共謀台美同鄉之福利。
- 維護台美同鄉之人權及利益。
- 宣揚台灣文化、促進台美文化交流。
第三章 性質
本會為美國非營利組織。
第四章 會員資格
居住本地區年滿十八歲之台美同鄉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規章者。
第五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
- 除永久會員外,會員每年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一般會費及永久會費均不得申請退費。
- 入會三個月以上之會員有選舉、提案及表決之權利。
- 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始有被選舉權。
第六章 會員大會 (年會、臨時會員大會)
-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。
- 年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。
- 臨時會員大會:
- 由理事會提出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之聯署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- 會長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- 合法人數: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。
- 決議:除本章有規定外,議案以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員通過實行之。
第七章 理事會
- 理事會由七位理事組成,包括會長、副會長及五位理事。
- 任期:
- 會長、副會長任期為一年,理事為兩年。
- 副會長為下屆當然會長。
- 理事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- 會長、副會長任期一年自十月一日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。
- 選舉程序:理事之改選定於七月份提名、八月份公布候選人並於年會中選出。
- 提名辦法:由理事會物色理事候選人,或經會員十五人以上的聯署,得為候選人,所有提名須經被提名者同意。
- 選舉方式
- 副會長由應屆新團隊於第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。
- 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,於每年年會現場選出理事。
- 候補理事:未當選應屆理事者依得票數之高低,依序為候補理事。
- 只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,始有投票權。
- 罷免:會長、副會長或理事有違背本會宗旨,影響本會福祉之具體事實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,可提出罷免案;會長應於十天內發出開會通知,並於提案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,舉行投票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,罷免之。
七、職責:
- 會長為理事會當然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並執行理事會之決議。會長為推行會務得任命顧問及幹事數名。
- 理事會針對重大事項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議決之。
- 理事會得設立「臨時委員會」處理特定事項。
-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;會長、副會長同時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秘書長代理。會長得隨時通知理事召開理事會。若經二分之一(含)以上理事聯署亦得召開之。
- 理事出缺時,由理事會決定遴選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。
- 會員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- 經由理事會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聯署,經由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實行之。
- 會長或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三十天前,將修改章程草案郵寄或電郵全體會員。
- 本章程漢英文字翻譯有爭議時,以漢字版本為主。
- 經會員大會通過之章程,係以會計年度為基準並應於下年度(次屆 )施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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